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的策划

案例一:不同让利方法的策划

——更新时间:2006-09-26 09:02:10 点击率: 2988
  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的零售为主,商品销售的平均利润为 30 %。他们准备在 2005 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
  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由于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销售部与财务部在具体促销方案上存在分歧:销售部主管认为,如果采用返还现金的方式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而财务部主管则认为,以现金返还的形式,企业不仅没有利润,还会出现较大的亏损。由于销售部与财务部是平级部门,最后双方互不相让,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董事长决定向财税咨询公司的注册税务师进行咨询。
  1、筹划思路
  对于一个促销活动而言,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税收是活动成败的重要因素,所以经营者应该充分考虑一项活动的涉税问题。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促销活动的具体方法做出决策,财税咨询公司的专家以1000元销售额为一个单元做基数,提出了以下三个操作方案。
  其一,让利(折扣) 20 %销售,即企业将 10 000 元的货物以 8 000 元的价格销售。
  其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 10 000 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 2 000 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其三,返还 20 %的现金,即企业销售 10 000 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 2 000 元现金。
  2、筹划分析
  这三种方案是目前企业通常采用的促销方法,那么从税收的角度讲,各种促销方法的税收待遇如何?哪一种方法对企业更有利呢?注册税务师以销售 1 0 000 元的商品为基数,具体计算分析如下(公司每销售 10 000 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 600 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3 %。为了分析简便,在这里仅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几个主要税种):
  方案一,让利 20 %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 20 %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 10 000 元的商品作价为 8 000 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 7 000 元)销售出去。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为
  8 000 ÷( l + 17 % ) ×l7 %-7000 ÷ ( l + 17 % ) ×l7 %= 145.30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8 000 :÷( l + 17 % )一 7 000÷( l + 17 % )一 600 ]×33 %=84 . 05 (元)
  在方案一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8 000÷( 1 + 17 % )一 7 000÷( l + 17 % )一 600 一 84.05 =170.65 (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 20 %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消费者凡购买价值 10 000 元的商品,企业就赠送 2 000 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需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
  公司销售 10 000 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10 000 ÷( 1 + 17 % )× 17 %-7 000÷( l + 17 % )×17 % = 435.90(元)
  赠送 2 000 元的商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
   2000÷( 1 + 17 % ) × 17 %一2000 ×( l-30 % )÷( 1 + 17 % ) ×17 %=87.18(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435 .90 + 87 . 18 二 523 .08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 10 000-7 000 )÷( 1 + 17 % )-600 )] ×33 % = 648 . 15 (元)
  在方案二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实际利润额为
  ( 10000-7000)÷( l + 17 % )-1400÷( l + 17 % )-600-648.15=119.37(元)
  方案三,返还 20 %的现金。
  与方案二同理,应缴纳相关税为
  应纳增值税: [( 10 000 一 7 000 )÷( 1 + 17 % )]×17%=435 .90 (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所得税额为
  [(10 000 -7 000 )÷( 1 + 17 % )一 600]×33%=648 . 15 (元)
  在方案三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税后实际利润为
   ( 10 000 一 7 000 )÷( l + 17 % )- 2 000 -600 - 648 .15=-684 05 (元)
  3筹划结论
  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相关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见表10-1。
 
表10-1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   (单位:元)
 

方案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后利润

145.3

84.05

170.65

523.08

648.15

119.37

435.9

648.15

-684.05

 
  方案一,企业通过销售 100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 170.65 元的税后净利润。
  方案二,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 12 000 元的货物,企业可以获得119.37 元的税后净利润。
  方案三,企业销售 10 000 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 2 000 元的现金,结果亏损 684.05 元。如果仅从税收政策角度来看,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
  4筹划点评
  扩大销售,抢占市场的制高点,是目前企业时刻都在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销方式,目的是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但是,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企业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
  实践证明,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让利折扣销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 10 件优惠 5 % ,购买 20 件以上优惠10 %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应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未代扣代缴,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而方案三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方案三很少有人采用。
   5、筹划难点
  销售环节的一项活动,就可能影响该企业的所有税种的税收负担。而销售环节的具体活动,又往往是由企业的销售人员或者普通职工来进行的。就目前来讲,企业的销售人员和普通职工还缺乏税收策划意识,从而导致了一个良好的促销活动,由于税收问题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收不到预期的效果。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