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发票

通过退货的办法是否可重新得到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2007-03-27 05:14:58 点击率: 3227
    问: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且该发票遗失,只有销货单位的已抄报税证明单。要将此货退回,可否去国税开退货证明? 如已认证未通过,现超过90天,购货单位可否将此批货物作退货处理?去国税开退货证明?
    答:首先要明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日期后的90天之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还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退货证明单的开具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是指发生退货或折让,并且购买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与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税务机关才可以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从你的问题看,你并非真的发生退货业务,只是因为抵扣超过90天不能认证,所以想通过退货的办法重新得到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这是税法所不准许的,税务机关有权不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