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将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更新时间:2009-02-27 10:59:34 点击率: 2877
日 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全面调整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保证该政策的及时落实,尽可能减少因政策调整对相关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企业需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二是开具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完2008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于2009年2月10日前在CTAIS2.0征管系统“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工作流中取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相应的税收优惠资格。政策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可到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要购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也可按现有政策规定办理,确保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正常经营的开票需要。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是使用期限,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先征后返,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按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退税比例分别为: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