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税收优惠

[2001.02]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更新时间:2006-09-20 04:02:07 点击率: 30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抄送:国家审计总署。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