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政策截止2015年)

——更新时间:2016-03-11 11:26:57 点击率: 11082

    知识点9: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熟悉)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例题1•多选题】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年)

    A.纳税人可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B.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C.纳税人可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D.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5年内不得申请免税

    E.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答案】BE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2年)

    A.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B.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自放弃免税权的下一个纳税年度起开始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

    C.纳税人既可以放弃全部货物和劳务的免税权,也可以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D.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E.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答案】DE

    知识点10: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复习要点:认身份、定限额、退增或免营、优惠不累加、业务有限制。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退税结转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三)退税限度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可退税业务收入的限定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例题•单选题】下列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是( )。

    A.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照该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B.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

    C.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能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只能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D.增值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残疾人从事的各项增值税业务

    【答案】B

    知识点11:起征点(掌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1年11月1日起的起征点规定

销售货物的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

销售额300—5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注意】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规定了起征点

    B.对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仅就超过的起征点的金额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C.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符合规定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D.从事商业批发的民政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案】C

    【相关链接】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知识点12: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即:分项核算、分项享受优惠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