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起人是否缴纳营业税、印花税
如果基础资产以担保融资(表内融资)的方式转移,这就相当于一种债项安排,因此发起人无需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发起人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资产,证券化融资就是表外融资,发起人就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缴纳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证券化融资的成本,缩小证券化的利润空间。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和财产转让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并不高,但印花税和上面的营业税一样,其计税依据为总交易额。证券化交易涉及的金额巨大,所以印花税的征收对证券化的成本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2.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
特殊目的载体是证券化中的核心机构,其税负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因此,选择税负较小的SPV进行证券化,是交易架构者的首要税收目标。
在设立SPV时,为了使其所得税负最小化,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设立何种形式的SPV可以避免实体所得税。如在美国,授予人信托和有限合伙等是SPV的理想形式。其次,如果SPV要缴纳所得税,交易的架构者最好选择避税天堂作为SPV的注册地,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进行公司注册。再次,发行何种类型的证券可以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如果SPV发行债券,它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扣除,反之,如果SPV发行权益类证券,它所支付的股息和红利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从这一角度看,SPV发行债券可以更好的规避所得税。最后,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对象也会影响SPV要缴纳的税收。例如,如果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对象是海外投资者,那么SPV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部分要缴纳预提税。下面主要从SPV的形式入手,进行实体所得税方面的分析。
(1)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
一般而言,SPV可以采取的形式有信托、公司、政府机构、有限合伙等形式。
①信托
信托是一种带有长期规划性质、极富弹性空间且更能保障受益人(在资产证券化中受益人为投资者)的结构,它可为公司、合伙或个人等形式。在美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信托结构的使用很普遍。大陆法系国家也有采用信托结构设立SPV的,比如德国、法国和日本,但不少国家尚无信托的法律制度,因此必须采用其他形式设立SPV。
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出于税收的目的,美国人又创造了两种信托模式,即授予人信托和所有人信托。
1)授予人信托,是根据1988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的第671和679条设立的。此类信托的特点是只发行单一种类的所有者权益证书(即信托受益证书,类似于过手证券),而且其资产组合必须是固定的,受托人只能作为信托财产的消极管理人,无权利用信托财产任意投资。
授予人信托不作为独立的实体纳税,只有受益人(信托证书的持有人,授予人),即投资者,须对应收款收入缴纳所得税,这样就避免了双重纳税。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发起人经常选择授予人信托做应收款的购买者。
2)所有人信托, 在所有人信托结构中,信托除了发行信托证书以外,还发行具有不同到期日和不同利息的转付证券。但不同的是,信托证书的持有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转付债券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是债权。发起人将全部的转付债券和信托证书同时出售给投资者。
发起人构建所有人信托,目的就是使信托以授予人信托或合伙的身份纳税,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者信托都不须缴纳实体税。但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发起人必须确保所有者信托不会被定性为公司。
②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合伙方式中的一种。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经营管理职能,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承担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英国《1907年有限合伙法》的规定与此类似,它认为有限合伙是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混合物 。有限合伙不是法人,因而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③政府机构和政府组建的公司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领域里,政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我们在上文中已提到,美国政府的三大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都是SPV角色的扮演者。
此外,香港按揭证券公司也是典型的由政府组建的公司形式的SPV。它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于1997年3月,为一注册有限公司,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外汇基金全资拥有,营运资本拟订为10亿港币。
虽然FNMA、FHLMC和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具有公司的性质,但它们都有坚实的政府背景,并在很多情况下与私人公司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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