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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制度探析

——更新时间:2015-08-21 10:30:36 点击率: 6300

    证券化税收涉及对立的两方当事人,即征税者(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者(证券化当事人)。从双方税收的数量关系上来看,前者在证券化方面的税收收入就是后者的税收成本。为了分析方便,下面对前文做一总结,列出影响证券化税收成本的主要方面:
  第一,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是否要缴纳所得税。虽然SPV所得额的绝对数不会太大,但对其征收所得税仍会使证券化当事人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因此,选择税负较小的SPV开展证券化成为交易架构者首要的税收目标。
第二,证券化发起人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资产时,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在转移资产的过程中,有关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由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交易总额,因此,即使这两个税种的税率很低,它们的征收也会给证券化当事人带来较为沉重的税收负担。
第三,证券化发起人的所得税。一般情况下,转移资产带来的收益要缴纳所得税。这方面的争议之处在于,发起人转移资产导致的损失是否可以扣税。
第四,当发起人以折价形式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非居民SPV时,折扣部分可能要缴纳预提税;当SPV向海外投资者发行证券时,它是否应就支付的利息部分或债券的折扣部分替投资者代扣代缴预提税。

  1.发起人的税收
发起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发起人是否愿意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证券化,直接决定了证券化产品的供给。而发起人在决策时,必然会比较经济活动的成本和收益,所以它必然会将影响其成本的税收纳入考虑的范围。下面着重介绍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的税收情况。
(1)发起人转移资产的方式: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
证券化发起人从法律和会计的角度考虑,希望将资产的转移作为真实销售进行处理。首先,真实销售使特殊目的载体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保证了交易结构的安全性。其次,真实销售意味着证券化交易对发起人而言是表外交易。在实现销售之后,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资产(应收款)减少,无风险资产(现金)增加,也就是说,真实销售改善了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状况。此外,发起人还可运用销售收入,提高杠杆比率和资金周转速度。
但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发起人希望资产以担保融资的方式转移。实际上,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通常导致相同的所得税负。二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如果发起人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资产,它就要立即确认收入,从而使纳税的时间提前;反之,如果发起人以担保融资的方式转移资产,它就不须在得到资产转移收入时确认收入,而是在债务人进行偿付时确认收益;发起人可以将支付的利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出于现金流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两方面的考虑,大多数发起人愿意延迟缴纳税收,因而也就希望将证券化构建为担保融资。但在某些情况下,发起人会故意通过应收款的销售来加速应税收入的实现,例如,当营业净损失移后扣减将要到期时,发起人会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资产。

      在实际交易中,证券化当事人会综合考虑法律、税收、会计、发起人意愿等因素来决定资产转移的方式。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发起人进行资产转移所采取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美国,大多数证券化交易中资产的转移为真实销售,而在欧洲,早期的证券化架构中资产主要以担保融资的方式进行转移,后来,越来越多的交易采取了真实销售的方式。

(2)发起人转移资产的对象:居民SPV和非居民SPV
当事人在向外国投资者、债权人、担保机构支付利息和其他款项时,可能需要缴纳预提税。预提税的征收会加重证券化当事人的税收负担,增加证券化融资的综合成本。
发起人在向居民SPV转移资产时,不会涉及预提税问题。但发起人可能会选择非居民SPV进行证券化。当发起人以折价形式将资产转让给非居民SPV时,折扣部分可能要缴纳预提税。但有的观点认为折扣和利息的性质并不相同,所以折扣部分不须缴纳预提税。因此,税务人员要根据本国税法的规定、折扣的性质、交易的架构等确定折扣部分是否要缴纳预提税。
发起人是否能享受预提税豁免的待遇,取决于一国税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同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通常情况下,发起人所在国政府会提供某些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例如,美国提供的预提税优惠政策有特殊种类的债券豁免、组合性权益豁免和税收条约豁免等。香港也完全豁免了证券化过程中的预提税。

(3)发起人的所得税
发起人转移资产之后,获得的收益会被记入损益表中,因此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数额取决于所得税率和应税收入。所得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发起人的类型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实体的所得税率差别不大。就应税收入而言,证券化产生收益(基础资产销售收入-基础资产的获取成本-转移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的绝对数额不会太大,因此,发起人缴纳的所得税对其融资成本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关键问题是,如果发起人转移资产发生损失,其损失是否可以扣税?如果证券化带来的损失被认为是发起人正常经营范围之外的损失,因此不能扣税,那么,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加重了证券化的成本负担,对开展证券化业务是极其不利的。实际上,证券化可能带来的损失只是使发起人原已存在的潜在损失显现化,从会计和税收的角度看,这只是一个时间确认上的差异,而非核算口径上的差异。因此,证券化所带来的收益和损失都应作为计税依据,这种做法对减轻证券化的成本负担、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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