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私营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C)
SPC也可实现证券化的税收目标。在很多情形下,公司形式比信托形式更受欢迎,因为公司不象授予人信托那样,受若干条件的限制。例如,SPC可以有多种类型的所有者权益,也可以将偿还的本金用于再投资。
假定投资者权益被划分为债权,SPC的应税收入就是其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之间的差额。因此,SPC缴纳的所得税数额很些但如果投资者权益被定性为股权,那么,对投资者进行的支付就是以SPC收益和利润为基础的红利支付, SPC就没有利息支出来冲减利息收入,其所得税负担就会增大。因此,要使缴纳的所得税数量最小化,当事人就应尽量使投资者权益被定性为债权而不是股权。这样,以公司形式成立的SPV就可以在基本不增加税收成本的前提下,实现更大的灵活性。
⑤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载体(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简称REMIC)
REMIC是美国创造的一种适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结构。其产生的背景在于,长期以来,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主要由三家政府机构主宰,并且享有税收优惠,私人机构一直认为这有违公平。正是为了保护私人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公平竞争,1986年国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抵押贷款的组合本身不再是纳税主体,而仅对证券的投资者征税。不须缴纳双重所得税是REMIC状态的最吸引人之处。合规的房地产过手、转付交易以及CMO结构都可以被视作REMIC状态处理。REMIC状态使发行者能够在将多档债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时候,不会受到诸多监管、会计和经济上的阻碍。
REMIC为SPV 的设立提供了充分的灵活性,发行人可以采用信托、合伙、公司、协会以及抵押权的组合等形式取得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载体的资格。
⑥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Investment Trust, FASIT)
93年5月11日,美国议院批准成立了一种新的资产证券化载体—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FASIT)。FASIT和 REMIC都可以避免双重纳税,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FASIT适用于所有类型资产的证券化,而REMIC只适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了FASIT的资产类型和发行证券的类型。FASIT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证券化的全面发展。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证券化的发展初期,证券化当事人尽可能的利用合法的手段避税;后来,政府提供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主动创造了可供证券化利用的税收状态,从而顺应了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3.投资者的税收
证券化投资者所缴纳的税收统称为证券税收。证券税收不仅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还能控制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调节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向。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不同种类证券征收不同的税率来引导资金流向,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例如,政府对资产支撑证券提供税收优惠,可以增大投资者对此类证券的需求,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从而引导资金投向资产支撑证券。
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一般有两种形式:债券和权益类凭证。投资者在投资于这两类证券时通常会涉及以下几种税收:
(1)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课税
我国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是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课税。目前我国对股票交易的双方分别课征4‰的印花税,并由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成交金额的4‰的比例代扣代缴;对债券、国库券等转让暂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能够控制交易成本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欲望,促使投资者延长证券持有周期。此外,印花税还能使资金流向适用税率较低的证券品种。
(2)对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
证券投资所得包括债券利息和股票红利收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税收安排如下:①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由派发股利的股份制企业按股东应得股息、红利金额的20%代扣代缴。对个人取得公司所送红股,按红股面值的20%计征所得税。②分配给法人的股息、红利并入企业所得税总额中,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③为鼓励支援国家建设,对个人和企业获得的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3)对证券交易所得的课税
证券交易所得,是指股票、债券转让所取得的增值。大多数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目的是通过征税来控制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时间,缩小投资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我国有关税法规定,企业的证券交易所得纳入所得税按33%的税率征收,而个人证券交易所得暂缓征收。
(4)预提税
如果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对象是海外投资者,那么发行人要代扣代缴预提税。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税法规定应按收入金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构成了发起人海外融资的成本,不利于吸引国外的投资者。
我国在资产支撑证券的税收方面,应坚持普遍征收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证券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按照税收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各种证券包括资产支撑证券的交易,都是税收调节的对象。但是证券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各个品种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税收政策上也应该有所区别。考虑到资产支撑证券的特殊情况及其对国民经济和金融的特殊影响力,在征税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采用免税或以较低税率征税的方法;在税种和税率的设置方面,应尽量使各类证券的风险和收益结构相对称,形成合理的利率结构,以达到调节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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