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改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纳税服务司成立由部分省市注税管理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中税协业务主管组成的起草工作组,起草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8月5日局长专题会意见,《办法》拟以规章形式发布。
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你单位,请阅提意见并于9月14日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电子稿反馈至可控FTP(FTP://E:/centre(供各省上传使用)/纳税服务司/制度处/行政登记征求意见)。
为了便于汇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反馈意见汇总至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下载:rar文件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标注版)
2.税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登记的过渡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之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适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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