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城建税法》相关规定顺利落地实施,我们在系统梳理现行城建税征管规定和地方做法基础上,起草了《公告》,拟于近期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8条,对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规则、增值税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时间、行政区划变更税率适用、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征同管规定等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以及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相关事项
为了便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第一、二条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以及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
(二)明确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拟于近期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增值税免抵税额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组成部分,为规范政策执行,《公告》第三条明确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三)明确行政区划变更的税率适用
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各地行政区划变更愈加频繁,《公告》第四条明确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的适用时间。
(四)细化与主税同征同管有关内容
考虑到城建税是随着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城建税法》《办法》规定了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相关内容。为增强可操作性,《公告》第五、六条细化了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相关内容。
(五)明确其他征管事项的适用原则
考虑到增值税、消费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第七条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明确施行日期
《公告》第八条明确公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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