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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23-11-24 05:03:44 点击率: 2358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拟于2023年12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22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1123b7d7ee9d33c948c38faf72c9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yc@gz.gov.cn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11月23日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形式。

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协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民营经济统计和研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综合分析一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优化调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职责】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推送有关政策,每年组织民营经济组织评议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六条 【土地供应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专业市场、物流园区、村镇工业集聚区优化升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提高专业市场、物流园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用地用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资源,支持建设高标准、专用型厂房,为民营经济组织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并完善基础设施及其配套。

第七条 【降低用地门槛和成本】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者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

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

第八条 【工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现有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立工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汇集工业用地用房供需信息,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平台发布用地用房信息,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供需对接等服务。

第九条 【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跨部门查询共享,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评价结果进行综合信用评价,提高融资效率。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法查询、获取、使用民营经济组织相关的公共数据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条 【金融信贷支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续贷业务,采取不动产二次抵押、资产授托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融资需求,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第十一条 【政策性基金支持和风险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支持,健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并购重组期投资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普惠贷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十二条 【增信支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民营经济组织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降低担保费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者取消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

第十三条 【直接融资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上市培育工作,引导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完成上市辅导的民营经济组织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民营经济组织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与用工对接】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对接合作,开展技术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产学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共建等人才培养模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用工需求信息等,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人才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其他紧缺人才,按规定在入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人才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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