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资源税法

[2002.12] 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2007-01-04 10:21:52 点击率: 38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2〕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