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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