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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

——更新时间:2010-07-02 08:47:42 点击率: 3422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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