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的“特别报告”?
——更新时间:2010-03-11 03:18:34 点击率: 5106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的特别报告是什么意思,该条制定的初衷是什么?是在什么情况下不用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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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是针对外国企业通过转让其在境外低税地设立的中国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而设定的报告义务,通过对资料和交易实质的审核判定间接转让行为是否属于698号第六条规定的避税行为,仅对其中属于避税性质的转让行为重新定性和纳税调整。 有关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认定,既和企业的交易动机有关,又需要根据具体转让行为的经济因素来确定。这些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和其他相关内容,目的是防范非居民转让股权交易中滥用避税(低税、无税地)进行的恶意税收筹划和避税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