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1、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的范围? 2、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及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六条所称纳税人是否是特定的纳税,即是否特指从事生产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属于上述2项条款所指纳税人而应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按其他单位和个人自制混凝土销售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只缴纳营业税?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将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无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提供建筑业劳务或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都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应计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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