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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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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工商企字〔2015〕278号

——更新时间:2015-07-23 04:09:16 点击率: 3366

粤工商企字〔2015〕2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建立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和新一轮扩大开放的头号工程。为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工商总局近日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7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提出了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七条政策措施。为用好用足工商总局支持政策,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省工商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意见》及《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反映。   

    附件下载:

    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7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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