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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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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2-16 03:47:01 点击率: 2752

为推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做好动产抵押登记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工商总局拟对《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邮编:100037)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603@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3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5年12月3日

附件下载: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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