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 [2005.05]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1985.02]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 [200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 [2006.08]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 [1994.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 [2005.0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 [1985.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本站云主机由第一主机提供 技术支持:广州励网网络科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