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 [1994.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 [1985.02]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 [1998.06]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 [199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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