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 [2004.05]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 [2005.0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 国务院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 [1998.06]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 [1985.06] 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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