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2005.10]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怎样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 [2005.10]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 [1999.03] 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贾康:房产税将于2017年实施 [1986.01] 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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