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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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17]53号

——更新时间:2017-11-23 04:07:22 点击率: 3911

粤财会[2017]5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已关闭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业务申请端口,请各地财政部门自即日起停止办理上述有关业务。

      二、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自即日起废止,请各地财政部门同步清理有关配套文件。其中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废止。

      三、请各地财政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文件清理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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