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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