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

——更新时间:2017-01-09 02:57:12 点击率: 4032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三议定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第三议定书对《安排》做出以下修改:
  一、修改《安排》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此修改是针对内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明确《安排》第八条第一款的免税待遇适用于内地征收的增值税。
  二、针对《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增加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规定,即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余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针对《安排》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增加主要目的测试规定,以防止《安排》被滥用。
  根据第三议定书第四条规定,该议定书自2016年12月12日起生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1月04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