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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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的通知 财农〔2019〕89号

——更新时间:2019-11-13 02:31:54 点击率: 3193

财农〔2019〕8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的附件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下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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