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07-06-18 03:02:52 点击率: 6121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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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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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7〕606号 |
| 成文日期:200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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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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