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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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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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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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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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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

——更新时间:2016-06-22 09:58:03 点击率: 435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于2014年3月28日在柏林正式签署。中德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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