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7〕41号
		
		
			——更新时间:2018-02-01 03:30:05	点击率: 3121		
			
		
			
			
	财关税〔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16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6.6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4元/立方米。
  二、2017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49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