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相关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答记者问
相关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答记者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8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本站云主机由第一主机提供 技术支持:广州励网网络科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