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
现将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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