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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执行的财税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2019-08-26 03:22:30 点击率: 2296

 一、您最关心的社保与公积金

(一)医保相关政策

政策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  穗医保规字〔2019〕3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执行期3年),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5.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7.5%。

调整前:广州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为6.5%

调整后:调整为5.5%,即降了1%

政策二:2019年6月30日起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有效期5年 穗人社规字〔2019〕4号

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执行。

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1、在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的30%统一调整为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2、由于2019年5月工伤保险费已经按照下调30%征收,为减少对参保单位缴费业务办理影响,与国家文件相差的20%在2019年6月份补调,即:2019年5月31日前(含当天)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2019年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70%执行,7月1日后恢复按照下调50%执行。在执行期限内,2019年6月1日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50%执行。

(二)社保年度调整


(三)公积金年度调整

每年7月起要办理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即使基数和比例不变,也需要办理年度调整工作。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2100保持不变,基数上限由24654上调为27960。


二、关于车车辆购置税相关财税政策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新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政策二: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第71号文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包括明确应税车辆范围、应税税种范围,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及退税计算等。


 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公告明确各方职责及办理程序。


政策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五: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本次调整的核心内容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车辆配置序列号仍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原来的14位增加为25位,并按车辆类别,优化了《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车辆类别代码表》,编写了《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改为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按照新编码规则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的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编制。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六: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公告共十七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广大纳税人。

 一、减轻纳税人负担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改按发票价格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二、便利纳税人办税

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电子化,全面废止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实现电子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传输,减少了认证手续,方便了纳税人。

三、精简办税资料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之后,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用于生成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信息。同时,精简各类申报资料36份,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它财税政策


政策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八:多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有优惠: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政策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1、实施“集中清算、分段审核”工作模式,形成标准化、模板化、流程化的清算审核工作闭环。

 2、项目日常管理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纳税人足不出户可完成报送事宜,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

 3、清算单位界定: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这是基本原则。

 4、扣除项目金额标准适用情形和核定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可采取核定方式计算扣除。《规程》明确了具体核定程序以及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具体情形。

 5、公告还明确了成本费用分摊;人防车位收入、成本、费用处理;清算后尾盘管理


政策十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税总发〔2019〕64号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四、行政民生相关政策

 政策一:《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42号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明确采取第二批主要降价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政策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7月1日起,对三种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政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条例规定,国家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

 条例指出,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


政策五:普通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将实施降费

 7月1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降低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这是今年以来国家移民管理局推出的又一项惠民政策。

据悉,7月1日以后,普通护照将由每本160元降为每本12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将由每张80元降为每张60元,7月1日前已受理的证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政策六:《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7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日前出台《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政策七:《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最高则可罚5万元。

 此外,《条例》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条例》同时指出,上述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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