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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有什么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07-11-14 11:43:53 点击率: 3364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规定:
近年来,房价屡创新高,为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清算条件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等。具体是: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是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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