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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更新时间:2016-02-23 04:51:15 点击率: 6639

    (二)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计算

1、2014年7月1日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2、自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3、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三)出口已经使用过的设备的处理

出口已经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设备实行退免税办法

主要是指: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在办理此情形的退税时要注意,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不是参与免抵退,外贸企业不是直接退还进项税,而是要需要单独申报。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出口未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3、出口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已使用过的设备理应符合财税〔2012〕39号《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可以作为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介绍一下固定资产租赁适用计税方法问题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固定资产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以试点实施之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与网友关于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交流

网友:我有个问题,是关于税法的:如果是属于法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当时没抵扣进项税额,在对外销售的时候,可不可以减按百分之二交销项?为什么?税理是什么?

回复:需要分情况而处理:

(1)如果是自己应该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而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这属于是自己放弃进香税额抵扣,销售时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的处理显然是有道理的,也是合理的。

(2)如果是税法上属于不可抵扣的时期购入的(如小规模纳税人时期)或者属于购入专门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且确实没有抵扣的(如购入时专门是生产免税产品的),因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应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理在于:依法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或者依法不可抵扣进香税额而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全额按适用税率征收,由于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按销项税额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按照简易办法征收才是合理的。

网友:谢谢!对于第(1)点,我还是有点迷惑,增值税是链条税,上一个环节我没抵扣,那下个环节我还纳税,这个链条不就断了么?

回复:这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是断了,但实际上没有断,因为如果对方没有缴纳过增值税,本身就没有进项税可言(也就是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按全额征收不但不是一种断裂,而是对断裂的链条的修复。应该抵扣而没有抵扣,从税务管理角度来说,就是对方没有交纳增值税,需要你对增值税链条的补位。当然,实际上也有可能对方是缴了,因为一些特殊因素而无法取得对方的专用发票,但这样的情况是不多的。当然,这只是对税理的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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