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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时,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5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6-06-22 11:20:47 点击率: 6342

     根据上述文件,如果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改变用途非专用于不能扣除项目,其进项税额理论上可以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时还需要注意符合如下两个条件:

第一,相关转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还存在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假如纳税人为了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同时为了减少会计与税务的调整工作量,如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定在5000元,低于5000元的资产已全部费用化,或者净值较低,则根据上述公式,进项税额允许扣除的额度就没有或者很少。

第二,原来取得的相关扣税凭证在取得时已扫描认证,或虽未认证但离开具之日未满180日,仍在认证有效期内且可以认证通过。

问题四: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存在改变用途的可能,进项税额是先转出再转回;还是可以先不转出?

【分析】

处理各有利弊:

1、先转出、再转回

好处:符合谨慎性原则,避免了专用于简易计税等不能扣除项目时,其进项税额从一般计税的销项税额中扣除,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务风险;

不利之处:如果过渡期后相关资产同时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损失了转回之前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见下例:

如:公司2016年5月购置了工程设备不含税价1万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暂时只有简易计税项目,为规避风险,公司将1700元全部转出。2017年5月后,该设备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假如该设备会计折旧年限为3年,残值率为0。

【比较分析】

2016年5月,设备原值为11700元,从6月开始计提折旧到第二年5月计提折旧年限为12个月,累计折旧为11700/3=3900元

固定资产净值=11700-3900=7800元

在2017年6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7800/1.17*17%=1133.33元。

较之前进项税额减少566.67元(1700-1133.33)。

2、先不转出待确定后再转出

好处:从上例可以看出,假如该资产今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无疑可以减少进项税额转出损失;

不利之处:如果该固定资产使用全过程,公司仍是简易计税,那么最终仍需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增加了核算工作量;由于公司进项税额只是挂账留抵,并没有减少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也不存在纳税风险;但如果企业事后未作转出,且抵减了未来一般计税销项税额,则存在偷税风险。

从纳税人角度,选择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挂进项税额为优;但需要加强管理,避免一直用于简易计税但其进项税额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风险。

问题五:纳税人如果同时存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但所购设备暂时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数月后会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该设备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先转出,还是可以视为非专用于不能扣除项目、不必转出?

【分析】

这种情形,与试点纳税人暂时只有简易计税有所不同。

假如相关设备从2016年5月采购,目前专用于简易计税工程项目,拟从2016年12月后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根据文件规定,在2016年5-11月期间,该设备是专用于不能扣除项目(非专用于是指相同会计期间,不是先后不同期间),故此期间相关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由于公司同时存在一般计税项目,如果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在2016年5月不作转出,则可以视为该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是与上面其他几个问题的区别之处)

所以,该设备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待2016年12月改变用途后,在2017年1月按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再将净值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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