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单位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6-10-09 12:02:57 点击率: 3205
一、根据会计法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法第42条规定:
1、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75条规定:
1、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
4、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1、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
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