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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从外单位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6-10-09 12:02:57 点击率: 3205
 
一、根据会计法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法第42条规定:
 
1、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75条规定:
 
1、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
 
4、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1、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
 
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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