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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领购发票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6-10-09 12:24:04 点击率: 4264
 
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 发丢失处理暂行规定》,遗失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1、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
3、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的连带责任;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遗失其他发票的法律责任:
 
1、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遗失发票对公司可能造成以下损失:
 
1、面临税务机关一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2、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3、如遗失的专用发票被用作非法代开、虚开,公司要承担偷税的连带责任,最高可能面临偷税额5倍罚款,7年有期徒刑;
4、可能被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没有发票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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