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发票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3:40 点击率: 3818

一、标题: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二、业务概述: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已缴纳预缴税款后,可以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按规定申请并缴纳预缴税款后,方可领购。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九、办事程序:
一、依据当月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二、受理审核 (一)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三)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四)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审核无误的,按规定增购发票。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