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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3:45 点击率: 3465

一、标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导入信息。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三、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一、受理审核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资料归档
十、告知文书: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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