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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4:22 点击率: 4302

一、标题: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外埠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办理部门: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需出示的资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需报送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发票专用章印模
九、办事程序:
一、受理环节 (一)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二)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案头审核 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中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的货物数量等是否相符。 (二)实地调查 外埠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外埠经营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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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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