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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1-27 04:48:00 点击率: 17391

    (三)减分项目考评。由考评司局直接向绩效办提报。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评程序。
  (一)成绩汇总。绩效办汇总省税务局的平时考评成绩,形成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二)公示反馈。绩效办将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向省税务局反馈,并进行公示。
  (三)结果审定。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省税务局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核实申诉事项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考评等次确定。税务总局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两个序列分别排名,从高到低各确定14个“优秀”等次单位。
  第三十条  省税务局有下列情形的,由考评司局提交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二)因重大过错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省税务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所辖市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3人(含)以上因职务行为在同一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领导小组报税务总局党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总局应将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对省税务局评价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省税务局应根据全年绩效考评结果,认真总结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及成效,分析问题及原因,并将改进措施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省税务局的年度绩效考评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对机关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根据《办法》规定职责和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总局成立绩效考评委员会,由税务总局有关局领导、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负责人及专家学者代表组成。

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税务总局绩效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裁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年度绩效指标及考评规则等制度办法;

(二)分析评估绩效管理运行工作,对绩效考评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研究审议绩效考评中的争议事项,对被考评单位的申诉提出裁定意见;

(四)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对机关司局和省税务局年度组织绩效以及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依照职责分工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履行对有关司局或省税务局考评职责的司局作为考评部门(以下简称考评司局),其履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由绩效办负责考评。绩效办履责情况由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税务总局机关绩效管理以司局为单位开展,司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司级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综合处(办公室)负责绩效管理日常工作。司局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绩效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税务总局应统筹推进绩效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绩效氛围。

第三章 绩效计划和指标

第八条 绩效计划。围绕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及税务总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要点,形成绩效计划。

第九条 绩效指标。围绕税收现代化的“六大体系”,按照税务总局机关年度绩效计划,编制考评机关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主要考评立法修改和监督反馈等方面的工作;

(二)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主要考评税制改革和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工作;

(三)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主要考评纳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四)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主要考评组织收入、税源管理、风险防控、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主要考评信息系统建设、数据质量及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六)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主要考评行政效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素:

(一)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明确考点、目标值、计分方式等内容;

(二)指标分值。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指标的分值;

(三)考评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时点、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评;

(四)工作监控。根据考评实施工作需要,确定指标审核评分和结果反馈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考评部门和被考评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考评标准细则。考评司局应制定绩效指标的考评标准细则,包括考评标准解释、数据来源、评分依据、资料报送等内容。

考评标准细则应与绩效指标同步编制,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  加减分项目。税务总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在编制机关年度绩效指标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总局机关绩效考评的加减分项目及考评方式。

第十三条  指标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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