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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1-27 04:48:00 点击率: 17389

    (一)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主要考评立法修改和监督反馈等方面的工作;
  (二)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主要考评税制改革和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工作;
  (三)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主要考评纳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四)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主要考评组织收入、税源管理、风险防控、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主要考评信息系统建设、数据质量及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六)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主要考评行政效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素:
  (一)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明确考点、目标值、计分方式等内容;
  (二)指标分值。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指标的分值;
  (三)考评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时点、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评;
  (四)工作监控。根据考评实施工作需要,确定指标审核评分和结果反馈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考评主体和被考评主体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考评标准细则。考评司局应制定绩效指标的考评标准细则,包括考评标准解释、数据来源、评分依据、资料报送等内容。

考评标准细则应与指标同步编制,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  指标模板。考评司局应在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时,同步编制绩效指标模板,明确相关指标在省、市、县税务机关分解层级。省税务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加减分项目。税务总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在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时,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确定对省税务局的加减分项目及考评方式。
  第十六条  指标编制程序。
  (一)指标初拟。考评司局根据绩效计划,初拟对省税务局的绩效指标,并报绩效办审核。
  (二)沟通审核。绩效办对绩效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考评差异性等方面,与考评司局沟通并进行审核。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审核后的绩效指标征求省税务局意见,并反馈考评司局。考评司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提交绩效办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四)审定发布。绩效办汇总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报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十七条  指标分解定责。省税务局应合理分解税务总局下达的绩效指标。按照领导班子成员、承接部门、岗位责任人的顺序,确定承接指标责任主体。一项指标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细化工作责任。需要向下分解的,应合理确定分解层级。
  第十八条  指标调整。税务总局指标调整的特殊情况及程序主要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新增重点工作任务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由绩效办和考评司局协同制定新增指标,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二)考评司局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需要对指标进行调整的,商绩效办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节点监控。考评司局和省税务局应根据绩效指标设置的时间节点,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实时掌握绩效指标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分析讲评。省税务局应开展绩效管理分析评估工作,针对绩效管理运转、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履职效能等情况开展日常分析,按季度形成绩效考评分析报告报税务总局绩效办。对于考评周期为半年和年度的绩效指标,应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度。

省税务局应建立绩效讲评会议制度。绩效讲评会议原则上至少按季由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可分为机关绩效讲评会议和系统绩效讲评会议,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税务总局建立对省税务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绩效指标完成、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以及考评附证资料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查验。

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结合有关指标及加减分项目,纳入对省税务局的绩效考评。

 巡视、督察、审计、督查督办、舆情监测等部门应在检查报告形成后,将发现的问题报绩效办,由绩效办反馈相关考评司局,作为指标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沟通反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及其内设部门间应建立绩效沟通反馈机制。
  (一)税务总局绩效办、考评司局应加强与省税务局的绩效沟通反馈,及时传递指标编制、工作运行、指标考评、工作改进、结果运用等信息,协调解决绩效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省税务局应及时向税务总局反馈指标运行、工作落实中的重要情况、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资料管理。省税务局应及时整理绩效管理工作中的文件资料、制度办法、数据台账、会议纪要、分析报告、讲评材料、考评工作底稿、考评结果等相关材料,保证资料完整、数据真实,以备查验。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考评类型。

(一)平时考评。考评司局按照绩效指标考评周期,采集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评分。
  (二)年度考评。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全年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加减分项目进行成绩汇总和结果审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方式。考评司局可采取案头考评和实地考评等方式对省税务局实施考评。
  (一)案头考评。根据省税务局报送的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考评。
  (二)实地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可实地察看省税务局指标执行落实情况,根据核查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司局应收集整理考评资料,形成绩效考评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平时考评程序。
  (一)指标考评。省税务局按照考评司局要求,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填报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由考评司局按照考评时间节点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计分。
  (二)加分项目考评。需要省税务局申报的加分项目,省税务局应向考评司局报送,并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不需要省税务局申报的加分项目,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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