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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1-27 04:48:00 点击率: 19004

    (一)指标初拟。根据绩效计划,绩效办组织协调各司局初拟对总局机关绩效考评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二)沟通审核。绩效办对机关绩效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考评差异性等方面,与考评司局沟通并进行审核。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审核后的绩效指标征求司局意见,并反馈考评司局。考评司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提交绩效办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四)审定发布。绩效办汇总编制机关年度绩效指标,报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十四条  指标分解定责。司局应合理分解税务总局下达的绩效指标,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指标调整。指标调整的特殊情形及程序主要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新增重点工作任务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由绩效办和相关司局协同制定新增指标,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二)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由相关司局商绩效办提出调整指标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节点监控。考评司局和被考评司局应根据指标设置的时间节点,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实时掌握绩效指标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分析讲评。司局应开展绩效管理分析评估工作,对考评本司局和省税务局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日常分析。对于考评周期为半年和年度的绩效指标,应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度。在每项指标考评结束后,对指标考评情况进行绩效分析,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指标考评情况分析》,经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反馈绩效办。

司局应建立绩效讲评会议制度。绩效讲评会议原则上至少按季由司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税务总局对绩效指标完成、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以及考评附证资料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巡视、督察、审计、督查督办、舆情监测等部门应在检查报告形成后,将发现的问题报绩效办,由绩效办反馈相关考评司局,作为指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沟通反馈。绩效办、考评司局、被考评司局应建立绩效沟通反馈机制,采取会商研究、调研走访、书面反馈等形式,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资料管理。司局应及时整理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办法、台账数据、会议纪要、分析报告、讲评材料、考评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资料,保证资料完整、数据真实,以备查验。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考评类型。

(一)平时考评。考评司局按照绩效指标考评周期,采集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评分。

(二)年度考评。绩效办汇总计算司局全年绩效指标和加减分项目成绩,确定考评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评程序。

(一)指标考评。被考评司局按照考评司局要求,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报送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由考评司局按照考评时间节点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二)加分项目考评。需要自行申报的加分项目,被考评司局应向负责该项加分项目审核的司局报送,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不需要自行申报的加分项目,由负责该项加分项目审核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

(三)减分项目考评。由负责相关减分项目审核的司局直接向绩效办提报。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评程序。

(一)成绩汇总。绩效办汇总司局的平时考评成绩,形成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二)公示反馈。绩效办将考评成绩向司局反馈,并进行公示。

(三)结果审定。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司局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核实申诉事项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等次确定。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从高到低确定9个“优秀”等次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相关司局有以下情形的,由考评司局提交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二)司局级领导干部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司局工作人员3人(含)以上因职务行为在同一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领导小组报税务总局党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税务总局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司局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司局应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认真总结全年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及成效,分析问题及成因,并将改进措施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总局机关的年度绩效考评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人员干事创业,激发动力活力,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评价工作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绩效管理原理和方法,对税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实施考评,促进工作持续改进,提升工作绩效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个人绩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激励约束,科学评价、客观公正,持续改进、自我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个人绩效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负责本部门个人绩效管理的日常运转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考评,部门负责人由本级税务机关考评,其他工作人员由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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