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绩效内容
第七条 个人绩效内容一般包括组织绩效成绩、个人工作任务、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一)组织绩效成绩是指将本级税务机关或部门的年度组织绩效考评结果,按照税务人员不同职务确定相应挂钩比例得出的成绩。
(二)个人工作任务是指税务人员具体负责或承担的组织绩效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税务人员不同职务确定其工作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不设个人工作任务。
(三)工作努力程度是指税务人员完成个人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可采取领导鉴定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四)加减分项目。加分项目是指个人因工作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等情形予以加分的项目;减分项目是指个人因工作履职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或机关日常管理规范等情形予以减分的项目。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或调整个人绩效内容及具体考评方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积极探索个人绩效管理运行机制,通过任务确定、过程管理、分析改进等方式加强个人绩效日常管理。
第十条 确定任务。个人工作任务由税务人员所属税务机关或部门确定,按考评周期制定。制定个人工作任务,应明确工作目标、标准、完成时限及具体措施。
(一)因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等原因,个人工作任务难以提前计划和制定的,可按个人实际已完成任务进行考评。
(二)个人工作任务确定后,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过程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加强个人工作任务执行的过程管理。通过制定任务分解落实计划、制作工作台账、建立绩效沟通机制等措施,实施过程控制,促进自我管理。税务人员确因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无法制定工作任务计划的,可根据实际承办具体任务情况,及时逐项进行工作记实或工作小结。
第十二条 分析改进。税务人员应对个人绩效运行情况,结合平时考评或年度考评进行分析,查找问题,改进完善。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工作例会、绩效分析会、任务执行情况通报等方式,提供指导帮助,促进税务人员持续改进工作。
第五章 考评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方式。个人绩效考评一般实行百分制,采取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个人自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平时考评。对个人工作任务和工作努力程度实行平时考评。平时考评按照确定考评指标、个人工作记实、领导审核评鉴、反馈考评结果、公示考评情况、汇总考评情况的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评指标。根据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确定每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评指标。
(二)个人工作记实。个人以日、周或阶段性工作为周期,及时准确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我评价。
(三)领导审核评鉴。考评对象的主管领导根据个人工作记实情况,按月、季或完成任务的工作周期,客观公正进行评鉴,可采取分数、名次、等次、评语等确定平时考评结果。
(四)反馈考评结果。主管领导应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考评对象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五)公示考评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平时考评情况。
(六)汇总考评情况。个人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将平时考评情况汇总留存。
第十五条 年度考评。年度组织绩效考评成绩公布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个人工作任务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加减分项目成绩,对税务人员个人绩效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一)组织绩效成绩。将所在单位或部门年度组织绩效考评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纳入个人绩效成绩。
(二)个人工作任务成绩。根据个人工作任务平时考评结果,年终进行汇总计算,按相应权重纳入个人绩效成绩。
(三)工作努力程度成绩。根据确定的具体考评内容、方式及个人实际考评得分,按相应权重纳入个人绩效成绩。
(四)加减分项目成绩。可根据税务人员在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组织绩效加减分项目中的实际得分,按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分制比例计算,确定年度加减分成绩,纳入个人绩效成绩。
(五)年度绩效成绩。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际设置的个人绩效内容,参照上述相应方法汇总计算全年个人绩效成绩。
第十六条 等次评定。年度绩效成绩在规定的评定范围内从高到低排名前40%的,考评等次为“优秀”。
第十七条 评定范围。税务总局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和副职在税务总局机关分别确定等次,处级及以下人员在本司局确定等次。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在全国税务系统确定等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本班子范围内确定等次,其他人员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等次评定范围。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确定。税务人员的绩效考评结果由考评部门审核确认,并向个人反馈;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考评部门核实裁定。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参考,主要运用于税务人员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务人员个人绩效档案,记录个人年度绩效考评实际成绩、考评等次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包括同级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单位或部门工作不足一个考评年度的,由其所在税务机关确定个人绩效考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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