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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1-27 04:48:00 点击率: 19007

    加减分项目应包括具体项目名称、考评标准和分值等内容。
  第十六条 指标编制程序。指标编制一般应包括指标初拟、沟通审核、征求意见、审定发布等环节。
  第十七条 指标分解定责。各级税务机关承接上一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绩效指标,应根据绩效指标内容进行合理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下一级税务机关及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指标调整。绩效指标发布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各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一般包括节点监控、分析讲评、监督检查、沟通反馈、资料管理等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相关制度机制。
  第二十条 节点监控。节点监控是对绩效指标涉及的阶段性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措施、进度、责任,实时采集指标信息数据,准确监测指标执行进度及效果,并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分析讲评。分析讲评是对绩效指标执行进度、成效、存在问题等开展分析及讲评。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对绩效指标执行及绩效管理推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沟通反馈。绩效办、考评单位和被考评单位应围绕绩效计划制定与执行、日常管理与考评、绩效分析与改进等环节加强沟通反馈,促进绩效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资料管理。绩效办、考评单位和被考评单位应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档案,以备查验。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评类型。考评类型包括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

平时考评主要包括被考评单位填报、考评单位审核或提报、绩效办复核等内容。

年度考评主要包括成绩汇总、公示反馈、结果审定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被考评单位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应及时受理并提交绩效考评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评等次确定。依据被考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成绩,确定绩效考评等次。绩效考评等次的标准、比例及范围,由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数量的40%。

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年度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应与个人绩效成绩挂钩。具体挂钩的方式,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全年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以公历年度为计算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根据《办法》规定的职责和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总局成立绩效考评委员会,由税务总局有关局领导、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负责人及专家学者代表组成。

 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税务总局绩效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裁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年度绩效指标及考评规则等制度办法;
  (二)分析评估绩效管理运行工作,对绩效考评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研究审议绩效考评中的争议事项,对被考评单位的申诉提出裁定意见;
  (四)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对机关司局和省税务局年度组织绩效以及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对省税务局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及考评工作。承担考评职责的司局(以下简称考评司局)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对省税务局的考评职责。
  第六条  省税务局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被考评职责,负责落实税务总局安排的绩效管理任务,制定本局机关和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税务局党组应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绩效管理工作汇报,研究绩效管理重大事项。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绩效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省税务局应为绩效办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并保持绩效办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绩效办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  省税务局应统筹推进绩效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将绩效管理列为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绩效计划和指标

第十条 绩效计划。围绕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要点,形成绩效计划。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考评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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