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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合理利用单证,申报出口退税

——更新时间:2006-12-06 11:00:14 点击率: 2820

 

  某公司 2002 年 8 月份出口销售收入为 3000 万元,内销收入为 2000 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800 万元; 9 月份内销收入为 4 0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200 万元,销售收入按时申报,纸质报关单、系统电子信息核对审查都能顺利通过,退税率均为 17 %。该公司 8 月份出口外汇核销单当月全部收齐,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信息核对审查都能顺利通过。
 
筹划分析
  出口退税环节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管理的各环节比较严密,力度比较大。但是这并不是说在这个环节就不存在税收策划的空间。这里仅以申报的单证为例,通过对有关政策判别的分析来说明。
  在一般贸易方式下:
     全部报送单证
  8月份 “免、抵、退”税额= 3000×l7% = 510 (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 2000 ×17%-( 100 十 800 ) = -560 (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 510 (万元)
  8 月份留抵税额= 560 -510 = 50 (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 4000 ×17%- 200 - 50 = 430(万元)
      统筹报送单证
  如果 8 月份该公司报送单证600万元,则:
  8 月份“免、抵、退”税额= 600 ×l7%= 102 (万元)
  8 月份应纳税额=  2000 ×17%-( 100 +800 )= -560 (万元)
  8 月份应退税额= 102 (万元)
  8 月份留抵税额= 560 - 102 = 458 (万元)
  8 月份应纳税额= 4000 ×l7%- 200 一 458 = 22 (万元)
  可见,由于控制单证报送,第二种方案的应纳税额比第一种方案的少 408 万元,应退税额比第一种方案少 408 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两者相等。但由于退税款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得到,而应纳税额得按期缴纳,这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如果资金不足,企业可能还要向银行贷款,增加利息支出;另外,应纳税额多的还要多负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从而减少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案,统筹报送单证。(由于自 2004 年起实行了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应退税额,基本做到了全额及时退税,所以此方案已无现实意义)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免、抵、退”税计算“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的办法有两种:实耗法”与“购进法”。
  “实耗法”是以当期全部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将进料加工合同的进口料件总值与出口产品总值之比确定为分配率,以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分配率的乘积计算出口货物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据此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即:
  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义分配率
  分配率=合同的进口料件总值÷合同的出口产品总值
  而“购进法”则是以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的计算依据。
  “购进法”下,“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相对较少,显然,“购进法”会产生“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滞后。但何种方法驿企业较为有利,应结合企业的上期留抵数、进项税额较为有利,应结合企业的上期留抵数、进项税额、内外销比例、税务机关退税快慢等诸因素,经过统筹规划,方可确定。
 
实例证明
  生产企业的核销方法确定之后,不能随意更改,只能在原有的核销方法中进行筹划。那么,如何对“购进法”和“实耗法”进行筹划呢?答案是统筹报送单证。
  下面,我们先来看“购进法”的筹划。
  由于“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是根据当期进口料件总额确定的,而对进口报关单的报送没有明确的时限,企业可采取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
  例如,某公司 2002 年 3 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合同中进口料件总额细万元,产品复出销售总额1000万元。3月份分批报关进口料件800万元,复出口销售600万元,进项额2万元,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5%。该公司出口销售收入按时申报,所有单证当月全部收回,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信息对审核都能通过。
 
      全部报送单证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扣税额)
             = -2+(600-800)×(17%-15%)
        = -6(万元)
  “免、抵、退”税=当期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
                    =600×15%-800×15%=-30 (万元)
  应退税额=0
 
      统筹报送单证
  若生产企业当期报送550万元进口报关单,则: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2+(600-500)×(17%-15%)
        = -1 (万元)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
           = 600×15%-550×15%=7.5 (万元)
  应退税额=1 (万元)
  经过筹划,该生产企业3月份不但无须纳税,还有可退的税。
 
  我们接着看“实耗法”的筹划。
  目前推行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计算“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时,是以企业当期报送,并经电子对审通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依据。因此,企业也可采用统筹报送单证的方法进行筹划。
  例如,某公司进料加工合同中的进口料件总额为800万元,产品复出口销售总额为1000万元;2003年1月份报关进口料件800万元,产品复出口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2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2月份,该公司内销产品销售总额1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2万元,该公司出口销售收入按时申报,单证当月全部收回,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信息对审能够通过。
 
      全部报送单证
  1月份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销项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2+(1000-1000÷800÷1000)×(17%-15%)
         = 2 (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额 = 当期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
                             = 1000×15%-1000×800÷1000×15%
                             = 30(万元)
  1月份应退税额 = 0
  2月份应纳税额 = 10×17%-12=-10.3(万元)
  2月份“免、抵、退”税额=0
  2月份应退税额=0
 
      统筹报送单证
  若该企业先报送一半金额的单证.则:
  1月份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2+(500-500×800÷1000)×(17%-15%)
                  = 0
  1月份“免、抵、退”税额 = 当期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
              = 500×15%-500×800÷1000×15%
                               = 15 (万元)
  1月份应退税额=0
  2月份应纳税额 = 10×17%-12+(500-500×800÷1000)×(17%-15%)
                   = -8.3 (万元)
  2月份“免、抵、退”税额=500×15%-500×800÷1000×15%=15 (万元)
  2月份应退税额=8.3万元
  可见,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案,统筹报送单证。
  由于电子数据对审的办法对“免、抵、退”税的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注意:必须按规定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一旦按“有电子数据但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视同内销征税,企业将无法对这类收回单证进行筹划;必须尽快收回单证,这样既可避免已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因没有电子数据而视同内销征税,又可增加筹划的金额;必须及时上网提交报关单,以利于电子对审的顺利通过。
 
筹划点评
  类似的筹划案例在各种媒体上多有介绍,这里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对有关事项更详细的分析和说明,目的是使本书尽可能多地涉及各方面的内容,从而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方便读者了解各方面筹划的操作思路。
  本案例的操作理论依据是,如果企业的内销货物实现的应缴税金与外销货物所含税金相对平衡的话,那么企业在当期既不需要退税(或留抵税款),也不需要缴税,就可以使在税收上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筹划难点

  本案例涉及到如下难点:其一,内销形成的应缴增值税数量与外销应当退税的数量难以平衡掌握;其二,税务机关对有关事项的认可程度比较难以把握;其三,单证的收集与把握并不是随心所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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