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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实务指南

——更新时间:2016-08-16 03:15:05 点击率: 6606

    案例解析

某省确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某生活服务型企业2015年12月招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20人,2016年6月新增10人,核定该企业2016年该项税收扣减总额为:(20×12+10×6)÷12×5200=130000元。

假设1: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1月~4月营业税30000元、5月~12月营改增增值税9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20元、教育费附加3780元、地方教育附加2520元,合计应缴税费141120元。该公司2016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金额为核定的税收扣减总额130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30000元、营改增增值税9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元,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820元、教育费附加3780元、地方教育附加2520元,2016年应缴税费合计11120元。

假设2: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1月~4月营业税22000元、5月~12月营改增增值税7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元、教育费附加30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0元,汇算清缴时应缴企业所得税9700元。该公司2016年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先以应缴的流转税及附加112000元(营业税22000元、营改增增值税7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元、教育费附加30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0元)为限,全部予以扣减;已扣减的流转税及附加112000元与核定的可扣减税收总额130000元尚有差额18000元,汇算清缴时再将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9700元全额扣减;在依次扣减2016年全部应缴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21700元后,仍有差额8300元没有扣减,则不得结转下年再扣减。

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执行;自2016年5月1日起,尚在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的原享受该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符合条件的营改增纳税人,均按照财税〔2016〕36号通知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享受营改增有关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税收优惠相关备案规定题

(一)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备案

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年可扣减的减免税限额为8000元,最高可上浮20%;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扣减的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具体确定该两项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5)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8)

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7)

招录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7)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8)

汇缴时方能享受。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在享受优惠事项后妥善保管10年:

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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