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由我省(不含深圳)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统一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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