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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出口退还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应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7-05-09 10:23:03 点击率: 3080
根据国税函[1997]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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