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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5:17 点击率: 2411

一、标题: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流程
二、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九、办事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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