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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5:56 点击率: 2613

一、标题: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业务概述: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 )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2日内移送税收管理岗审核,各审核、审批环节在收到《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调查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批复后2日内传递给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九、办事程序:

一、文书受理岗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二、税收管理岗位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收到《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调查审核。
四、文书受理岗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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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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