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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5:53 点击率: 2581

一、标题:

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二、业务概述:

税收管理岗位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收管理岗位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各审核、审批环节在收到《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调查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批复后2日内传递给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暂时没有内容!

九、办事程序:

一、税收管理岗位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二、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且由本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属实但由上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
(三)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税收管理岗位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十、告知文书:

告知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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