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认定管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5:38 点击率: 2344

一、标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流程
二、业务概述:
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保管、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纳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四、办理部门:
暂时没有内容!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二)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三)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3份
九、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 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四)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